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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 訴 人 峙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忠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晟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2034號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9萬3,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