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上 訴 人 陳卉伶被 上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