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 訴 人 林春梅被 上訴人 徐玉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就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登報道歉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