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 陳御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