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 陳御哲視同上訴人 彭宸洳即彭桂香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2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判決,上訴人收受判決後具狀請求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11年1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25,7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並未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見解,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