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雪瑜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121元(計算式:茂榮大廈坐落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3,100元×系爭熱水爐室占用面積47平方公尺÷茂榮大廈地上地下總計14層,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