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13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褚恩齊被 告 黃耀畿
黃宇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君被 告 黃美瑜
黃曉君(改名前為黃子珊)
黃曉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5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僅列被告黃曉君、黃宇成(以下分稱其名),並僅列如附表編號1、9之財產為欲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標的,嗣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具狀追加其餘繼承人黃耀畿、黃美瑜、黃曉辛為被告(以下分稱其名,與黃曉君、黃宇成合稱為被告),並擴張聲明將如附表編號2至8、10至14之財產亦列為欲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標的(見本院訴字卷第83至84頁)。核其所為之追加被告、擴張聲明分別合於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黃曉君前積欠原告債務,本金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6萬4,375元(下稱系爭債務),迭經催討未獲置理。
嗣經原告調閱資料,查得黃曉君之母即訴外人甘佳玉於108年間死亡,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惟黃曉君因恐繼承甘佳玉之遺產後將遭原告追討,竟與其他繼承人即黃耀畿、黃宇成、黃美瑜、黃曉辛協議系爭遺產分由黃耀畿、黃宇成取得(詳細分配內容如附表「分配結果」欄位所示),黃曉君則全然未獲分配,黃曉君之行為等同將其應自甘佳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黃耀畿、黃宇成,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之處分行為,復請求黃耀畿、黃宇成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於108 年1 月28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如附表編號1至9 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1 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㈡黃宇成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1月3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將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㈢黃耀畿、黃宇成應將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動產,分別返還予被告公同共有。
二、被告則以:㈠繼承權係以人格法益為基礎,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為遺產分割協議,自不許繼承人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㈡又系爭遺產均為甘佳玉與其配偶黃耀畿一同胼手胝足而獲得,所育3名女兒黃美瑜、黃曉君、黃曉辛自大學畢業後即離家工作,後更結婚生子,鮮少返家探視;甘佳玉與黃耀畿之生活起居均有賴同住於內部連通之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1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子黃宇成及其妻子照料,甘佳玉生前躺臥病榻亦由黃宇成夫婦負責照看,相關醫療費用由黃宇成支付;嗣甘佳玉離世,喪葬費用仍由黃宇成負擔,故黃耀畿與兒女討論系爭遺產如何分配時,即言明考量黃宇成夫婦對於甘佳玉之付出,以及黃耀畿日後尚須黃宇成繼續照顧,協議以如附表「分配結果」欄位所示之方式分配系爭遺產,是黃曉君雖未分配得系爭遺產,然其亦因而無庸負擔甘佳玉與黃耀畿之扶養支出,自難認黃曉君所為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處分遺產行為屬無對價關係之給付,而有害原告之債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訴字卷第69至71頁,依論述需要為順序調整及部分文字修正):
㈠黃曉君前因積欠原告系爭債務,經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11日核發債權憑證。
㈡甘佳玉於108 年1 月17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其全體繼承
人即被告於108 年1 月28日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系爭遺產之分配方式如附表「分配結果」欄位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
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本件被告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之行為,乃係於繼承開始後,就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處分之行為,並非基於身分上之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行為,若其所為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非不得訴請撤銷。是被告辯稱原告不得就被告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之行為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尚非可採。
㈡另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為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所規定。又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自以黃曉君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屬「無對價關係」之給付,且「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為要件。經查:
1.黃曉君積欠原告系爭債務,嗣其母親甘佳玉離世,黃曉君為繼承人,與其餘繼承人間協議以如附表「分配結果」欄位所示之方式分配系爭遺產,即系爭遺產絕大部分分配予黃宇成,少部分分配予黃耀畿,黃曉君等其餘繼承人則未分得任何遺產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
2.然甘佳玉生前係與配偶黃耀畿、兒子黃宇成同住於系爭房屋,甘佳玉之生活開銷全數由黃宇成支付,黃宇成每月固定給6,000元之生活費,並支付其他生活開銷等情,業據黃宇成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經黃耀畿、黃美瑜、黃曉君、黃曉辛確認無誤(見本院訴字卷第69頁),另有甘佳玉、黃耀畿、黃宇成之戶籍謄本資料可佐(見本院壢簡卷第40至42頁),復參以黃宇成提出之甘佳玉醫療費用收據、喪禮服務費簽收單(繳款人為黃宇成)(見本院壢簡卷第116至130頁),堪信黃宇成與甘佳玉、黃耀畿確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黃宇成更負責甘佳玉與黃耀畿之生活照顧及開銷無訛。且日後黃耀畿仍將繼續與黃宇成同住在系爭房屋,並仍由黃宇成負擔黃耀畿之生活費用等節,亦據黃耀畿、黃宇成一致陳述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68頁)。
3.衡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產之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照顧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與恩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支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及子女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輕重等諸多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而甘佳玉生前與黃耀畿、黃宇成同住,黃宇成更負責甘佳玉與黃耀畿之生活照顧及開銷等節,既經認定如前,足見系爭遺產之所以絕大部分分配予黃宇成,少部分分配予黃耀畿,無非係考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扶養及照顧、支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繼承人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之輕重等因素,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貢獻程度所分配之結果;此觀未與甘佳玉、黃耀畿同住,亦未負擔甘佳玉與黃耀畿生活開銷之黃美瑜、黃曉君、黃曉辛均未受系爭遺產之分配,更徵明確。既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未刻意排除黃曉君,自難認黃曉君係故意以無償方式詐害原告之債權。
4.再黃曉君積欠系爭債務,於98年即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迄今仍未能清償,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足認黃曉君自斯時起即無餘力負擔其對於甘佳玉與黃耀畿之扶養義務,甘佳玉與黃耀畿之扶養及生活照護責任因而均由黃宇成負擔;且黃耀畿之扶養義務日後亦仍由黃宇成繼續負擔,復經說明如前。據此,黃曉君因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結果,雖未能取得系爭遺產,而減少積極財產,然同時亦獲免黃宇成向其追償分擔甘佳玉扶養費之債務及對黃耀畿之扶養義務,而減少消極財產,自非屬純粹之無償行為,亦非當然有害原告之債權。是原告援引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處分遺產之行為,並回復原狀,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附表(系爭遺產之明細及分配結果)編號 種類 內容 面積或金額 持分 分配結果 1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210.83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2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235.24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3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3.61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4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2.02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5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443.38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6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1499.71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7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22.70平方公尺 7200分之259 黃宇成 8 房屋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 167.56平方公尺 全部 黃宇成 9 房屋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0號 137.42平方公尺 全部 黃宇成 10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80,901元 全部 黃耀畿 11 存款 中華郵政-平鎮南勢郵局 3,200,000元 全部 黃宇成 12 存款 中華郵政-平鎮南勢郵局 332元 全部 黃耀畿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28元 全部 黃耀畿 14 其他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 50,000元 全部 黃耀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