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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1號上 訴 人 歐圖線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純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750元(依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上訴先位聲明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