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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5號上 訴 人 陳泫丞(原名:陳立宇)被 上訴人 丁建豐(原名:丁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21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