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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宏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劻燁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