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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33號上 訴 人 郭蘇翠琴被 上訴人 洪進旺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原判決主文對其不利部分乃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3萬7,500元本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3萬7,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解除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