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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84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劉育芳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劉逸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鍾春榮、江育庭、江淑娟與被告新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案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