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即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法定代理人 游春吉訴訟代理人 游期清

鄭仁壽律師被 告 游聰發訴訟代理人 游傅凱被 告 游聰益

游聰謀游李素蓮游阿魚

游東霖游閔州

曾啟祥曾淑琴江慶欽

江仲寧江曉蘋

吳枝發吳國叁吳月娥游阿蘭

游阿葱(原名游阿䓤)

游雅文

游阿玲

李治威莊游阿蕊游麗華

游纘標游纘德游纘詩游美惠陳林欵林建發

林碧蘭林慧貞(即林傳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雄(兼林傳發之承受訴訟人)

吳水波游吳菊吳國賓(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香(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吳思樺之遺產管理人)林松田羅雅珮羅巧玉林碧惠

林水生林吳阿朱林哲成林圳章林金蝦林小華吳加暐(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吳健興吳建銘吳碧雲吳碧綺吳雪琴林梅蘭(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哲(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伊涵(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恩(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託物更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託物更名登記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補正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