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即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法定代理人 游春吉訴訟代理人 游期清
鄭仁壽律師被 告 游聰發訴訟代理人 游傅凱被 告 游聰益
游聰謀游李素蓮游阿魚
游東霖游閔州
曾啟祥曾淑琴江慶欽
江仲寧江曉蘋
吳枝發吳國叁吳月娥游阿蘭
游阿葱(原名游阿䓤)
游雅文
游阿玲
李治威莊游阿蕊游麗華
游纘標游纘德游纘詩游美惠陳林欵林建發
林碧蘭林慧貞(即林傳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雄(兼林傳發之承受訴訟人)
吳水波游吳菊吳國賓(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香(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吳思樺之遺產管理人)林松田羅雅珮羅巧玉林碧惠
林水生林吳阿朱林哲成林圳章林金蝦林小華吳加暐(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吳健興吳建銘吳碧雲吳碧綺吳雪琴林梅蘭(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哲(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伊涵(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恩(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託物更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託物更名登記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補正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