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江支山被 告 祭祀公業江士香公兼法定代理人 江支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江支山被 告 祭祀公業江士香公兼法定代理人 江支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