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范金清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范琴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人 陳可薇律師
蔡敦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遭原告之姪女即被告無權占有並拒絕返還,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返還原告。(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不動產均係范氏家族當家者即訴外人范振修購買及興建而來,僅借用原告之名義為借名登記,系爭不動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稅捐自始均由范氏家族公產繳納,而系爭不動產權狀長年由范振修指定之從事家族公產會計事務之人負責保管,被告係因接手會計事務自前手交接而取得系爭不動產權狀,原告既非系爭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自無權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權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且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現為被告所持有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51頁),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其亦為系爭不動產實質所有權人且被告無權占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原告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綜合其他情狀,證明由一方出資取得財產登記在他方名下後,仍持續行使該財產之所有權能並負擔義務者,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證人鍾秀春結證稱:范振修是原告的哥哥、被告的父親,一直以來,家族成員都知道系爭不動產的所有權狀都是由被告受范振修的指示,放在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的金庫保管,密碼只有被告知道,長期以來,范家的事務都是由范振修處理,被告也是受范振修的指示保管權狀,實質上管理該等不動產之人是范振修,只是借用原告的名字登記,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印章以及身分證長期以來都是交由被告保管,系爭帳戶內的進出的資金,都是范振修買賣家族不動產所得或支出之資金,並由范振修指示被告保管存摺印鑑,而系爭不動產每年的地價稅、房屋稅都是由被告受范振修指示,使用系爭帳戶繳納,稅單繳完後會放在辦公室的抽屜等語(見本院卷第354頁至第357頁)。被告並能提出系爭帳戶存摺及系爭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稅單影本以佐證其說(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81頁、第243頁至第336頁),與上開證人所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足見原告雖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但長期以來並無管理使用系爭不動產之事實,系爭帳戶及系爭不動產長期以來均係由范振修管理,並指示被告保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被告抗辯系爭不動產實際為范振修所有,范振修與原告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等語,應屬可信。
(三)按家屬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民法第94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既係受范振修指示保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應屬占有輔助人,被告自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之占有人,原告僅對被告1人起訴已非妥適。且范振修與原告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范振修現今仍在世,為證人鍾秀春所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57頁),自得以其等間借名登記關係對抗原告,原告不得以其為登記名義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之所有權,則被告以范振修占有輔助人之地位持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亦具有正當權源,原告尚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附表:
土地標目 編號 所有權人 地號 權利範圍 1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號 全部 2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全部 3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全部 4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60分之22 5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號 全部 6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7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20分之1 8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全部 9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全部 10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103分之8 11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60分之22 12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 60分之22 13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14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號 20480分之1898 15 范金清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16 范金清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 全部 17 范金清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 全部 18 范金清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 全部 建物標目 編號 所有權人 建號 權利範圍 1 范金清 桃園市○鎮區○○段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