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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洪于筑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7月6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卡、信用貸款之展延,卻仍於109年8月27日以信用卡未繳之訊息,傳送予聯徵中心,導致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貸款無法核貸,爾後其告知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及主管,卻遭態度惡劣對待,且主管甚稱銀行係以口頭契約為主而否認有疏失,故請求中國信託銀行登報道歉等語。核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本件應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中國信託銀行於章程及登記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