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傑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被 告 林進興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複 代理 人 葉庭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資料等事件,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告應於110年12月29日前以書狀說明(繕本逕送對造):原告請求被告提出「108年度及109年度和欣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所簽立之委託契約書」,係指關於何事項(營業稅申報、年度結算或其他事項)之委任書,共計幾份?
二、被告應於110年12月29日前以書狀說明(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既不否認108年至109年2月委任和欣事務所申報營業稅,是否願交付此部分委任書?另國稅局桃園分局函文所指「委託和欣事務所代理申購發票」一節,是否簽有委任書?是否願意交付?
三、兩造應於111年1月12日前就對方上開書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