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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李文君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93元。惟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業以新臺幣(下同)625 萬元之價金,將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鎮區○○街○○○ 號7 樓」之建物、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出售予原告,故請求被告應依買賣契約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則兩造間買賣系爭不動產約定之價金既為625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扣除已繳納11,59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