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被 告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雅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1日110 年度訴字第
40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表:
┌─┬─────────────┬─────────────┬─────┐│編│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號│ │ │ │├─┼─────────────┼─────────────┼─────┤│1 │並應給付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並應給付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主文第1 項││ │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第3 行至第││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 │佰參拾元 │5 行 │├─┼─────────────┼─────────────┼─────┤│2 │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限公司預│主文第4 項││ │限公司預供擔保後 │供擔保後 │第3 行至第││ │ │ │4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