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黃瑞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國清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