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曉宣(原名徐曉萱)被 上訴人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香公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