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倢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一、桃園市○鎮區○○段○○○ ○○○○ ○○ ○號土地、桃園市○鎮區○○段○○○○○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完整姓名)。
二、被告黃于倢、「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