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佑晃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複 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曉芬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複代理人 邱柏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部分,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4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12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不動產買賣實際成交價格查詢,系爭不動產起訴時所公布成交行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3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扣除已繳納之20,800元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470元,其上訴部分,上訴利益為7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亦即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47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9,9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