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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被 告 呂昀庭(原名:謝呂琴)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被 告 趙國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為法人提起本件訴訟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訴訟要件始無欠缺,而趙克毅是否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合法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訴訟行為等事項,既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75號判決確定,是本院110年12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