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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邱抱訴訟代理人 徐薇蕙被 告 黃衍順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南坤、黃衍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9 號傷害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440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衍順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9 號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 萬5,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0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