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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9號原 告 黃文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9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於起訴時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35元,嗣經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430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為17,335元,準此,本件裁判費即有溢繳之情形,爰請求返還裁判費2,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9335元,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9判決而告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於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1司聲字第430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7,335元裁判費。是本件裁判費有溢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溢繳2,000元之部分聲請發還,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