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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25號原 告 鍾淑雲被 告 董秀如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8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分十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審附民卷第5頁)。嗣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具狀將前揭第㈠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萬元」(見本院卷第99頁)。核原告所為上揭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伊介入其與訴外人黃維焄之感情,竟基於恐嚇、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圖畫(照片)誹謗等犯意,未經黃維焄之同意,自黃維焄之電腦取得伊之照片,再利用其於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註冊之帳號(被告多次變更臉書名稱諸如:「Yu Chien」、「Lily Chiu」、「Yun Su」、「芢鑒云」、「芢云」、「Yun Yun Zhong」,惟網址均為「https://m.facebook.com/yu.chien.125」),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足以貶抑伊名譽及侵害隱私之言詞及照片,予不特定人觀覽,並以散布伊不雅照片之事恐嚇伊,致伊身心靈均承受有重大之壓力及影響,並因而罹患憂鬱症。被告惡性重大,應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行為,各論1次侵權行為,並賠償如附表一、二「求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共計193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3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5年前與黃維焄交往時,僅知黃維焄已與其前妻離婚,不知黃維焄同時亦與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原告交往,伊於知悉此事後,曾多次勸阻原告應顧慮其婚姻及家庭狀況,退出其與黃維焄之關係,原告亦曾告知伊,其將退出其與黃維焄之感情,惟原告除仍繼續與黃維焄來往並發生親密行為外,更曾以電話或透過黃維焄傳話之方式辱罵伊,伊因認係原告欺騙伊,始一時失慮於臉書發表言論抒發心情,且對於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69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載犯行坦承不諱,確已深切悔悟。惟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均未呈現足資識別原告之資料,無法辨識或連結至原告臉書,並無侵害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且縱認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分別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並為恐嚇行為,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等情,被告固不否認附表一、二均為其所為,惟否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及恐嚇原告之情事,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被告對原告有無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存在?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若干?茲分述如下:㈠被告對原告有無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存在?⒈按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

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尚難逕認屬名譽之侵害。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理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殊難拘泥隻言片語逕予斷章取義。再按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89號解釋理由)。末按,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蓋所謂自由權,亦包括精神活動之自由在內。另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⒉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及隱私權部分:

⑴附表一部分:編號1、2被告以公開原告個人私生活之方式羞

侮原告;編號5以「不要臉的賤女人」等語辱罵原告;編號7以「恬不知恥」、「不要臉到極點」等語辱罵原告;編號編號13、14以「無恥的行為」等語辱罵原告;編號20以「賤人雲」等語辱罵原告;編號21以原告以性換取錢財等言論羞辱原告;編號36以「鍾賤人」等語辱罵原告;編號37以「忘記我先跟妳說抱歉男人的那一根我還持續使用著妳癢了請多利用按摩棒」等言語描述原告個人性生活,藉以羞辱原告;編號38以「淫亂貪婪」、「淫穢」、 「粗腰扁屁股布袋奶抓鳥手」等語辱罵原告,上開內容均已貶損原告之名譽。另編號7被告未經同意張貼原告裸露上半身之背影照片;編號10、11、12被告未經同意張貼原告正從事性行為之照片;編號

18、19、22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張貼原告衣衫不整躺在沙發上之照片;編號23未經原告同意張貼原告裸上半身正面照片,上開行為均已侵害原告可合理期待之隱私。⑵附表二部分:編號2以「妳偷吃(婚內出軌)妳貪財(討300

萬分手費)妳受情慾控制(自行開車到米南motel就為了性)」等語辱罵原告,並公開原告不願他人知悉之私生活;編號3以「踐人云」等語辱罵原告,並藉公開原告私生活行程羞侮原告;編號4以「踐人云」等語辱罵原告;編號5以「踐人云」、「陰道口有造口」等語羞侮原告;編號6以「不要臉」等語辱罵原告;編號7、8內容雖非針對原告,惟均以「賤人」、「踐人云」指稱原告而羞侮原告;編號9以「踐人云」等語辱罵原告,並以「這兩年每個星期日早上用各種理由外出只為了做愛做的事」等語有關原告私生活之事羞侮原告;編號10、12以「踐人云」等語辱罵原告,上開內容均已貶損原告之名譽。

⑶至附表一編號3,被告僅張貼不完整之手機號碼及通話時間之

資訊,一般人無法由張貼內容知悉為原告手機號碼,而單純通話時間之紀錄,亦非一般人合理期待保有之穩私,被告所為尚未侵害原告隱私;附表一編號4之相片及文字,其內容並無涉及個人隱私;附表一編號9雖有「鬼遮眼」等字句,然綜觀上下文,被告係在表示原告被蒙蔽而未認清交往之男人不可靠等情,此為被告主觀之評價,且用語亦未過激,對被告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而屬被告應受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附表一編號16被告雖在原告臉部照片進行變造,然僅係舒發自身情緒,並無藉此嘲諷原告外貌之意,對被告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附表一編號17「笨蛋才會用威脅來留住感情」等語,僅指稱特定行為之不智,並非無故漫罵原告;附表一編號24內容僅涉及原告要將原告與黃維焄交往之事公布,並無貶損原告名譽或侵害隱私;附表一編號30、31、32、33、34、35內容僅為臉書按讚名單或被告臉書帳號為他人追蹤名單,內容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或隱私;附表二編號1內容為被告表達對原告與黃維焄持續交往之不滿,其中「她是一個有夫之婦,滿口仁義道德,卻私底下做這些齷齪事還理直氣壯」等語,僅為宣洩個人不滿情緒及主觀評價,雖恐傷及原告個人情感,然尚不足以影響原告於社會之客觀評價;附表二編號11被告雖將原告臉部照片予以變造,然並無藉此嘲諷原告外貌之意,對被告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

是被告上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

⒊就原告主張被告恐嚇部分:⑴附表一編號6內容「不聯絡不打擾,是妳給的承諾,不要讓我

再發現妳寂寞難耐又來打擾我跟他,我將不計後果的去公佈所有」等語,編號13內容「敢再打電話給他妳就慘了#我絕對豁出去#不針對妳我要針對誰不要以為我只是隨便說說敢找我男人就該承擔要搞得這麼難看我奉陪」等語;編號18「不要讓我透過別的管道來聯絡妳,麻煩不會不請自來,都是自找的」;編號25內容「我絕對豁出去死也不會放過」;編號27內容「一再的挑釁只會讓我反身攻擊……找我男人我會揭露更多」等語;編號28「妳愛打電話給他,我就打電話給任何跟妳有關係的人來找到妳。妳愛找他,我就算找遍所有頭份及苗栗所有安親班也要把妳揪出來!」;編號29「鍾,出來對我,躲起來,只會讓事情更無法收拾」等語,被告均未具體表示惡害之內容,無從認定被告有以散布原告不雅照片等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原告此主張被告上開行為屬不法侵害其權利之行為,尚屬無據。

⒋被告雖抗辯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並未呈現足資識別原告之資

料,無法辨識或連結至原告臉書,而未侵害原告權利云云。惟查,被告雖係使用「Yu Chien」、「Lily Chiu」、「Yun

Su」、「Yun Yun Zhong」等多個臉書名稱張貼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然就原告主張上開臉書名稱均係出自同一網址(即「https://m.facebook.com/yu.chien.125」)之事實,並未爭執,視同自認,可見被告以上開臉書名稱所張貼之內容,均可藉由連結上開任一臉書名稱而知悉附表一、二全部內容,且被告亦曾以上開臉書名稱至原告親友使用之臉書帳號留言並提及有關原告之事,則原告親友透過連結,即可知悉被告使用上開臉書名稱所張貼之全部內容,透過交叉比對附表一、二所示內容,與原告熟識之親友即可辨識附表一、二所示內容指涉對象即為原告。被告抗辯他人無法透過附表

一、二所示內容知悉指涉對象為原告,故未侵害原告權利云云,不足採信。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若干?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1、2、5、7、8、10、11、12、13、14、15、18、1

9、20、21、22、23、36、37、38,附表二編號2、3、4、5、6、7、8、9、10、12所示之貼文或留言,既經本院認定成立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足見原告受有一定精神上之痛苦,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至原告雖主張因被告侵權行為,致其患有憂鬱症云云,並提出吳四維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3頁),然吳四維診所函覆本院謂:依病歷資料不能直接推論原告憂鬱症之病因,且病歷資料未有關於原告陳述遭人於網路散布個人資料之內容,無法推論與情緒症狀惡化相關等語,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9頁),尚難認原告患有憂鬱症與被告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⒉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目前從事行政職務,月入未滿3萬元(見本院卷第234頁),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原先從事會計工作,目前失業(見本院卷第64、234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限閱卷,因涉及隱私及個人資料,不予揭露),茲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節、方式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如附表一、二各次侵權行為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各以「本院認定應賠償金額」欄所載金額為適當,共計29萬4,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萬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勝訴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附表一:

編號 臉書名稱 張貼時間(民國) 張貼網頁 文 字 內 容 照 片 卷證出處 被告答辯 求償金額 本院認定應賠償金額 1 「Yu CHien」 108年11月7日 原告女兒席語默的臉書留言下方 鍾X雲小姐,妳今天早上跟X 先生去米蘭山妍做愛,爽嗎?有跟老公老實說要去會情郎嗎?Toyota ALL-19X8 審附民卷第23頁、本院卷第119、277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5,000元 2 「Yu CHien」 108年11月19日 被告臉書 #渣男與糾纏女#頭份美魔女鍾X雲#把車停在維攻敘停車場還有高鐵站#星期日上午米南山妍汽車旅館#白色頭又大ALL-X908 審附民卷第25頁、本院卷第121、281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5,000元 3 「Yu CHien」 108年11月25日 門號0000-000-XX2之通話紀錄截圖 審附民卷第27、30頁、本院卷第145-148頁 截圖晝面中之電話號碼及姓名均已遮掩,未完整呈現可特定原告之個人資料,依實務見解,該畫面之電話號碼及姓名即非隱私權保護之客體,縱將其發佈於臉書,亦難謂屬侵害被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4 「Yu CHien」 108年11月29日 被告臉書 被告臉書封面相片更換截圖 審附民卷第31頁、本院卷第149頁 此部分照片係伊上傳載有「Lily幸福就是有個讀懂你的人;溫暖就是有個願一直陪伴你的人!」文字之圖片,難證伊有公開原告之個人資料而侵害其隱私權或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為贬損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5 「Yu CHien」 108年12月28日 被告臉書 鍾X雲 在我心裡 妳永遠是背叛婚姻 糾纏我男友 不要臉的賤女人 審附民卷第33頁、本院卷第123、154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6 「Yu CHien」 108年12月28日 被告臉書 不聯絡不打擾,是妳給的承諾,不要讓我再發現妳寂寞難耐又來打擾我跟他,我將不計後果的去公佈所有。 審附民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1頁 此部分係伊之Yu Chien臉書帳戶個人簡介截圖,上開個人簡介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無任何可資辨識、連結至原告之内容,實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7 「Yu CHien」 109年1月17日 被告臉書 鍾X雲,雖然妳不是甜心,但我看了內容,發現妳跟女主角一樣「恬不知恥」,口口聲聲說妳看不上我男人,私下又急著纏著他去滿足妳的情慾,「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是妳曾經對我說過的話,那妳侵犯我的生活,就不是為難我?不要臉到極點! 審附民卷第37頁、本院卷第155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8 「Yu CHien」 109年2月19日 被告臉書 原告裸上半身之背影照 審附民卷第39頁、本院卷第157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2萬元 9 「Yun Su」 109年2月19日 被告臉書 #妳是鬼遮眼了嗎? 審附民卷第41頁、本院卷第159頁 此部分貼文內容係「他維護的是我不是你,妳是鬼遮眼了嗎?…都知道這個男人不可靠,還死心塌地?不是誰介入誰,而是這個男人不要了誰,選擇了誰…」,其中所謂鬼遮眼是比喻人眼睛被蒙蔽沒有看清楚現況,並非用以贬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且綜觀前後文句可知該貼文係提醒原告認清於婚姻關係存續時即與原告交往,後又同時與原告及伊交往之訴外人並不可靠,並非在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依一般人之理解並無足以贬損原告名譽之虞,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10 「Yu Chien」 109年2月22日 被告臉書 原告正從事性行為時之照片 審附民卷第43頁、本院卷第161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2萬元 11 「YUN Su」 109年2月24日 被告臉書 原告正從事性行為時之照片3張 審附民卷第45頁、本院卷第163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此部分照片與附表一編號12上傳之照片相同,原告就伊上傳之同1張照片主張2次侵害行為,並據以請求2次損害賠償,亦無理由。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8萬元 2萬元 12 「Yu Chien」 109年2月26日 被告臉書 #敢再打電話給他妳就慘了#我絕對豁出去#不針對妳我要針對誰 不要以為我只是隨便說說 敢找我男人就該承擔 要搞得這麼難看我奉陪 同上 審附民卷第47頁、本院卷第125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此部分照片與附表一編號11上傳之照片相同,原告就伊上傳之同1張照片主張2次侵害行為,並據以請求2次損害賠償,亦無理由。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8萬元 2萬元 13 「YUN Su」 109年2月27日 被告臉書 這隻手遮得住妳的臉,遮不住妳無恥的行為 審附民卷第49頁、本院卷第165頁 原告未因被告行為而受有損害。 3萬元 3,000元 14 「YUN Su」 109年2月28日 被告臉書 無恥的行為 審附民卷第51頁、本院卷第167頁 此部分係伊之Yun Su臉書帳戶個人簡介截圖,上開個人簡介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無任何可資辨識、連結至原告之内容,實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15 「YUN Su」 109年3月4日 被告臉書 這隻手遮得住妳的臉,遮不住妳無恥的行為 審附民卷第53頁、本院卷第169頁 此部分係伊之Yun Su臉書帳戶個人簡介截圖,上開個人簡介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無任何可資辨識、連結至原告之内容,實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16 「Yu Chien」 109年3月6日 被告臉書 醜化原告之照片 審附民卷第55頁、本院卷第121、171頁 此部分貼文内容為「妳不要忘了,妳也是加害者,這四年多來由於妳的放縱,導致我也一直被欺騙著,對妳的恨亦沒有比他少,但我對他有愛,對妳沒有,請自愛自重,別害人害己」,綜觀前後文句可知伊係抒發對訴外人及原告之情緒,而無依一般人理解足以贬損原告名譽之用語,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17 「Yu Chien」 109年3月6日 被告臉書 笨蛋才會用威脅來留住感情 審附民卷第57頁、本院卷第173頁 此部分係伊之Yu Chien臉書帳戶個人簡介截圖,上開個人簡介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無任何可資辨識、連結至原告之内容,實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18 「Yu Chien」 109年3月8日 被告臉書 不要讓我透過別的管道來聯絡妳,麻煩不會不請自來,都是自找的 原告衣衫不整躺在沙發上照片 審附民卷第59頁、本院卷第175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此部分照片與附表一編號22上傳之照片相同,原告就伊上傳之同1張照片主張2次侵害行為,並據以請求2次損害賠償,亦無理由。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2萬元 19 「Lily Chiu」 108年4月11日 被告臉書 本來是家裡的醜事,不願對外訴苦,但是這位鍾小姐不願面對,私下一直騷擾我先生,各自都有家庭,何必要為了自己的私慾破壞? 原告衣衫不整躺在沙發上照片 審附民卷第61頁、本院卷第177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2萬元 20 「YUN Su」 109年5月16日 被告臉書 賤人雲,可惜,妳的幸福跟溫暖都是假的,都是建立在背叛及欺騙的謊言中。#可悲啊!#一下Lily一下Sunny其實都是賤人雲 審附民卷第63頁、本院卷第179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21 「YUN Su」 109年5月26日 原告好友陳秀鈺臉書 妳們的好友鍾小姐,不僅外遇,還利用性來向男方拿取數十萬的錢財,這些事,難道妳們都不知道?所謂物以類聚,但我看妳們的家庭生活都算美滿,應該不至於,你們可以偏心的認為鍾小姐沒錯,但她做的一切骯髒事,卻是不可忽視的事實。 審附民卷第65頁、本院卷第127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22 「Yu Chien」 109年3月6日 被告臉書 原告衣衫不整躺在沙發上照片 審附民卷第67頁、本院卷第183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此部分照片與附表一編號18上傳之照片相同,原告就伊上傳之同1張照片主張2次侵害行為,並據以請求2次損害賠償,亦無理由。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1萬元 23 「Yu Chien」 109年3月6日 被告臉書 原告裸上半身正面照片 審附民卷第69頁、本院卷第181頁 此照片未能辨識該圖片人 物之面部特徵而識別指涉之對象為何,無從使閱覽照片之人將原告與該照片連結,並無贬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能,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8萬元 8萬元 24 「Lily Chiu」 108年4月14日 被告臉書 「您的姓名?我幫忙轉達」、「被告:可是這有點關係到甲○○的私人隱私可否麻煩您請您太太回覆我的訊息?不好意思,這麼冒昧」、「聯大名都不知道,那我就不轉達了。」、「被告:我姓徐、鍾小姐現在跟我老公在一起我想要將這件事公諸於世」 審附民卷第71頁、本院卷第185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25 「Yu Chien」 109年2月19日 被告臉書 #他在拍的時候妳是知道的妳還表現很爽快#當時妳跟他都有自己的婚姻關係#他沒給我是我自己拿走的#妳答應我不再跟他聯絡卻私下跟他苟合#說自己善良卻做著背離道德承諾的事#這些妳敢說嗎#我準備好一切證據和錄音檔就等妳了#洋蔥一層層剝開會看到不堪的內在還會嗆辣眼睛#打電話給他沒用#我等妳電話#我絕對豁出去死也不會放過 審附民卷第73頁、本院卷第129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26 「Yu Chien」 109年2月20日 被告臉書 妳再侵門踏戶我就全部公布 審附民卷第75頁、本院卷第131頁 伊上傳載有「妳再侵門踏戶我就全部公布」文字之圖片,難證伊有公開原告之個人資料而侵害其隱私權或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為贬損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27 「Yu Chien」 109年2月23日; 被告臉書 #一再的挑釁只會讓我反身攻擊 審附民卷第77頁、本院卷第133頁 此部分貼文内容為「沒錯我就是氣不過,一再的挑釁只會讓我反身攻擊、有什麼問題直接找我,找我男人我會揭露更多,妳本來就不是那麼重要是妳太看得起自己」,综觀前後文句可認為伊一時氣憤所表達不希望再與原告有感情糾葛之意,並非意在侮辱原告,且客觀上該貼文亦無使用依一般人理解足以贬損原告名譽之用語。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28 「Yu Chien」 109年3月8日 被告臉書 妳愛打電話給他,我就打電話給任何跟妳有關係的人來找到妳。妳愛找他,我就算找遍所有頭份及苗栗所有安親班也要把妳揪出來! 審附民卷第79頁、本院卷第135-137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10萬元 未侵權 29 「Yu Chien」 109年5月26日 原告好友陳秀鈺臉書 鍾,出來對我,躲起來,只會讓事情更無法收拾 審附民卷第81頁、本院卷第127、139、269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未侵權 30 「Yu Chien」 109年2月15日 臉書追蹤者名單有被告 審附民卷第83頁、本院卷第187頁 原告提出之追蹤者列表除未能證明截圖之日期及出處外,亦僅能知悉何人為追縱者,惟該等訊息屬公開資料,難認伊有侵入原告之私人生活或公開原告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31 「Yu Chien」 「Yun Su 」 109年2月16日 臉書追蹤者名單有被告 審附民卷第85頁、本院卷第189頁 原告提出之追蹤者列表除未能證明截圖之日期及出處外,亦僅能知悉何人為追縱者,惟該等訊息屬公開資料,難認伊有侵入原告之私人生活或公開原告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32 「Yu Chien」 109年2月22日 「韋月霞」臉書出現被告蹤跡 審附民卷第87頁、本院卷第191頁 原告提出之「韋月霞」臉書搜尋結果除未能證明該截圖之日期及出處外,亦僅能知悉臉書搜尋結果推薦之帳戶,惟該等訊息屬公開資料,難認伊有侵入原告之私人生活或公開原告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33 109年2月24日 在臉書貼文按讚的名單 審附民卷第89頁、本院卷第193頁 原告提出之傳達心情的用戶列表除未能證明該截圖之日期及出處外,亦僅能知悉臉書按讚之人數及帳戶資訊,惟該等訊息屬公開資料,難認伊有侵入原告之私人生活或公開原告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34 109年2月26日 在臉書貼文按讚的名單 審附民卷第91頁、本院卷第195頁 原告提出之傳達心情的用戶列表除未能證明該截圖之日期及出處外,亦僅能知悉臉書按讚之人數及帳戶資訊,惟該等訊息屬公開資料,難認伊有侵入原告之私人生活或公開原告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35 109年3月6日 在臉書貼文按讚的名單 審附民卷第93頁、本院卷第197頁 原告提出之傳達心情的用戶列表除未能證明該截圖之日期及出處外,亦僅能知悉臉書按讚之人數及帳戶資訊,惟該等訊息屬公開資料,難認伊有侵入原告之私人生活或公開原告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加害行為。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36 「Yu Chien」 109年3月8日 被告臉書 剛剛路過,看到這個招牌,心裡五味雜成,我想,鍾賤人應該也是吧… 審附民卷第95頁、本院卷第199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37 「Yu Chien」 109年3月10日 被告臉書 #奧梨假蘋果一個多月沒看到妳還以為妳消失了我知道妳跟我男人聯絡想必妳也沒忘記我先跟妳說抱歉男人的那一根我還持續使用著妳癢了請多利用按摩棒最近我比較有空看看會不會這麼巧能夠在頭份不期而遇我好期待呢,啾咪 審附民卷第97頁、本院卷第201頁 此部分係被告之Yu Chien臉書帳戶貼文截圖,揆其内容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未敘及可資辨識其指涉對象為原告之具體人別資料,一般瀏覽者實難徒自該等文字中得知係針對原告所發表言論,尚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38 「Yu Chien」 109年3月12日 被告臉書 男歡女愛本就是私密的事偏偏她就喜歡背著丈夫騎上別人老公享受偷情刺激,拿取男人金錢樸素外表卻如此淫亂貪婪五十幾歲的淫穢老女人,無恥至極#粗腰扁屁股布袋奶抓鳥手別懷疑就是她#恨不消我不會停止去揭露她的齷齪事 審附民卷第99頁、本院卷第203頁 此部分係被告之Yu Chien臉書帳戶貼文截圖,揆其内容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未敘及可資辨識其指涉對象為原告之具體人別資料,一般瀏覽者實難徒自該等文字中得知係針對原告所發表言論,尚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附表二:

編號 臉書名稱 張貼時間(民國) 張貼網頁 文 字 內 容 照 片 卷證出處 被告答辯 求償金額 備註 1 「Yun Yun Zhong」 109年6月29日 被告臉書 X人和她的妹妹告我妨害自由要告我,是她的權利,我尊重但我有我的疑慮要請各位朋友做個解惑: 1.我有1300多個好友,請問,我有指名道姓讓你們知道X人是誰嗎? 2.她妹妹也是告訴人,我只有打電話請她妹妹轉告X 人打電話給我(因為X人封鎖我,X人交代如果要找她,請打給她妹妹,由她妹妹轉告),我對她妹妹講話從來都是有禮貌,哪來威脅恐嚇?關於這一點,如果她拿不出證據,我是否要告她誣告? 3.男人在離婚後跟我正式交往,但是男人的前妻一直以為是我讓她的前夫婚內外遇,憤而在電話羞辱我,還蒐集我的資料詆毀,但是真正婚姻破壞者是X 人,當初我也是考慮X 人有老公,不希望有太大的問題產生,所以選擇隱忍,但X人一再侵門踏戶,讓我轉念,我想要打電話給男人前妻完整告知並提供關於男人跟X 人的所有資料,讓男人前 妻可以走民法來告X 人侵犯配偶權(離婚也是可以告,只要證實是在婚內發生即可),換作你們,是否也會想要這麼做? 4.有追蹤這件事的人都知道我為何這麼的恨這個人,我不知道她有沒有跟她的律師老實說,她是怎樣的一邊裝善良的告訴我既然男人選我,她會離開。然後背地裡又跟男人詆毀我,然後一直不遠千里的來找男人上床。這種關係,維持到今年二月。她是一個有夫之婦,滿口仁義道德,卻私底下做這些 齷齪事還理直氣壯,難道,我就非得忍耐? 審附民卷第103頁、本院卷第207頁 此部分係被告Yun Yun Zong臉書帳戶貼文截圖,揆其内容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未敘及可資辨識其指涉對象為原告之具體人別資料,一般瀏覽者實難徒自該等文字中得知係針對原告所發表言論,尚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未侵權 2 「Yun Yun Zhong」 109年7月5日 被告臉書 事實就是事實妳偷吃(婚內出軌)妳貪財(討300萬分手費)妳受情慾控制(自行開車到米南motel就為了性)這就是妳 我說的都有憑有據不怕對質 審附民卷第105頁、本院卷第209頁 此部分係被告Yun Yun Zong臉書帳戶貼文截圖,揆其内容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未敘及可資辨識其指涉對象為原告之具體人別資料,一般瀏覽者實難徒自該等文字中得知係針對原告所發表言論,尚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3 「Yun Yun Zhong」 109年7月12日 被告臉書 又是星期天踐人云 頭份-苗栗米南山妍汽車旅館固定行程現在,要過來了嗎?#我一輩子都會記得妳背著我跟我的男人上床我所感受到的傷痛跟羞#也替她的老公秋先生感到難過 審附民卷第107頁、本院卷第211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4 「Yun Yun Zhong」 109年7月22日 被告臉書 男人說他的女兒這三天參加司法官考試我笑著說假若她早一年考並考上那有機會在踐人云提告開偵查庭時男人的女兒會以檢察官身份來偵查那一定會非常刺激有趣 審附民卷第109頁、本院卷第213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5 「Yun Yun Zhong」 109年7月23日 被告臉書 猶記我第一次知道踐人云這個人男人說她是他一個朋友自己開一家店,在大學裡當兼課老師後來才知道她只是一個在大賣場工作的店員更別說有什麼本事在大學兼課 男人,只是想哄抬踐人以表彰自己的高尚猶記我第一次知道男人跟踐人云原來是炮友男人說他不喜歡她,只是空虛還說踐人云陰道口有造口,應該是感染造成猶記我第一次見到踐人云她正威脅著男人若要離開她,就要付300 萬分手費我看著眼前這個年紀有點大長相平凡的女人明確的告訴她,要分手費就直接到她老公工作的警察局好好談到現在,我還不確定她老公是否為警察,但她兒子的確是猶記第一次逮到男人跟踐人云從MOTEL出來男人死命的道歉,踐人云滿臉的詫異明明半小時前才銷魂纏綿半小時後男人當著我的面罵踐人云賤人,要她不要再糾纏荒誕無稽的演出,活活呈現在我面前猶記最後一次踐人云跟男人準備做愛在MOTEL車庫被我發現她不承認又跟男人要上床,還在電話中以輕快口吻跟我說新年快樂,演技好的沒話說直到我拿出證據她才惡言相向,擺出晚娘面孔,一副妳能奈我何的模樣這個人,我一輩子都會詛咒她,不得好死 審附民卷第111頁、本院卷第215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8萬元 5,000元 6 「Yun Yun Zhong」 109年8月7日 被告臉書 妳,沒錯,我指的就是妳!在檢察官面前妳說妳已經向我求饒但是我卻不放過妳事出有因妳怎麼不敢跟檢察官說妳背著妳的老公跟我的男人偷情我誠心誠意地請求妳回歸妳的家庭 也誠實地告知妳我的男人是怎麼在我面前糟蹋妳但是妳仍然耐不住情慾一次一次瞞著妳老公瞞著我跟我的男人上演著無數的激情我不是一開始就這麼恨妳討厭妳四年了這些齷齪骯髒事一次又一次的上演我的善良再也不想用在妳身上了不要臉是我對妳最後的結論現在、以後只要我認識的人,我絕對會讓他們知道有妳這麼一號人物做著這麼不要臉的事情 審附民卷第113頁、本院卷第217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7 「Yun Yun Zhong」 109年8月15日 被告臉書 高矮胖瘦不是決定一個人是好是壞的依據長相美醜也不是判斷善良與否的關鍵但是妳 賤人妹草頭太太盲目支持傷風敗俗的姊姊她偷情、她背叛、她貪圖金錢這些對妳來說都不是問題?我收回我在電話中對妳的客氣禮貌做了一堆假證的妳只是三觀不正的死胖子 審附民卷第115頁、本院卷第221頁 此部分係被告Yun Yun Zong臉書帳戶貼文截圖,揆其内容除未具體指明所述對象外,亦未敘及可資辨識其指涉對象為原告之具體人別資料,一般瀏覽者實難徒自該等文字中得知係針對原告所發表言論,尚難認伊此部分行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5萬元 1,000元 8 「Yun Yun Zhong」 109年8月15日 被告臉書 秋天先生想必你也知道踐人云對你的背叛拍拍我懂你的感受當初踐人云跟我男人說因為你一直在外跟人勾搭所以跟你已經沒有感情才會愛上我男人我不知道你們的婚姻狀況但發生這些事情後你不離不棄我由衷佩服尤其是她的妹妹明知道她背叛這麼多年還在背後默默支持著她我更能感受到你艱困的處境一起加油 好嗎! 審附民卷第117頁、本院卷第219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1,000元 9 「Yun Yun Zhong」 109年8月24日 被告臉書 有朋友私下賴我,問我踐人云的資料,想知道是不是跟他認識為同一人。姑且不論是否是同一個人,但很確定的是她們絕對是同一類型的人。在頭份有丈夫有兒女的五十歲婦人,綁低馬尾戴眼鏡開白色頭又大,被大賣場資遣後目前在殘害幼苗,外遇還高調的理直氣壯,這兩年每個星期日早上用各種理由外出只為了做愛做的事,還威脅男人如果分手要300 萬分手費。如果遇到這個人,還是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審附民卷第119頁、本院卷第223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5,000元 10 「Yun Yun Zhong」 109年8月25日 被告臉書 情人節,我也跟風的放閃一下這一大段時間的風風雨雨讓感情更純淨記憶仍在,傷痛仍在手卻沒有鬆開堅持到最後的,才是贏家祝各位朋友都能擁有一份純粹的感情守著相愛的人,相愛的心#我仍然不會放過踐人云 審附民卷第121頁、本院卷第225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11 「Yun Yun Zhong」 109年9月8日 被告臉書 醜化原告的相片12張 審附民卷第123頁、本院卷第227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未侵權 12 「Yun Yun Zhong」 109年9月11日 被告臉書 今天終於看到踐人云的兒子深藍色的制服的確適合他我在腦中演練了多遍該如何向他介紹自己「嗨,我跟你媽媽共同擁有過一個男朋友」「嗨,你媽媽背叛了你們家好幾年」「嗨,你媽媽威脅要300萬分手費」但最後,我只是看一眼點點頭就離開#踐人云造的孽禍不及秋小烏? 審附民卷第125頁、本院卷第2229頁 原告主張之慰撫金額過高。 3萬元 3,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