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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3號聲 請 人 江南雄

林辰駿張芷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陳俐螢律師原 告 廖孟莉訴訟代理人 丁文進被 告 廖依莉

廖美莉

廖莉莉被 告 廖學統

廖啓超廖友寧

廖友慈廖欣怡廖桂銀

廖桂芬廖桂芳何亮瑩黃麗美

廖牡丹廖本揚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複 代 理人 呂岱倫律師被 告 廖本銘

廖姿斐

廖姿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為原告廖孟莉及被告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受讓原告廖孟莉及被告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關於系爭1434、1436地號土地其上系爭652建號之應有部分,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5-206頁),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由其三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89-191頁),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聲請人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而本件業經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及廖莉莉表明同意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81-382、405頁),惟部分被告已當庭表明不予同意(見本院卷二第382頁),本院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聲請人承當訴訟,為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及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