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0號原 告 丁○○
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當事人是否漏列被繼承人羅尾之次男鍾羅己之五男丁○○,請查明。
二、本件當事人是否漏列被繼承人羅尾之六男羅細合之四男己○○,請查明。
三、查被繼承人羅尾之長男鍾羅正之三女乙○○○於民國37年4月12日出養(參卷一第53頁),其是否仍為本件當事人,請查明。
是否已終止收養,並請向戶政事務所調乙○○○之所有手抄戶籍謄本。
四、查被繼承人羅尾之三男羅學已於民國18年10月26日出養(參卷一第30頁),繼承人丙○○○是否仍為本件當事人,請查明。
是否已終止收養,並請向戶政事務所調羅學之所有手抄戶籍謄本。
五、本件查無被繼承人羅尾之四男戶籍謄本,請補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已歿,再補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查被繼承人羅尾之五男甲○(兼地上權人)之戶籍謄本已於44年1月3日補記養父羅記(即地上權人羅泊之兄),其是否仍為被繼承人羅泊、羅尾之繼承人,請查明。
七、查被繼承人羅尾之長女李羅竹妹之次男李苗蓬之次男李忠耀於101年3月7日歿,請補李忠耀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查被繼承人羅尾之次女羅有妹於昭和2年9月17日出養,是否為媳婦仔,請向戶政事務所調羅有妹之所有手抄戶籍謄本。
九、補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及他項權利人之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他項權人已歿,再補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EXCEL檔之被告資料表(註明: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