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0號原 告 鍾羅森
羅明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錦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取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提民事更正訴之聲明,追加被告暨陳報狀之貳、陳報部分第四點所示,羅學應為被繼承人羅尾之養子,容有錯誤,惟查羅學應為羅泊之養子(見本院卷三第81、93頁),故羅學之女兒郭羅玉英應非羅尾之繼承人,而係羅泊之繼承人。請更正羅泊、羅尾之繼承人之地上權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