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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2號原 告 陳杏碧

陳賴阿招

陳杏速陳杏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被 告 陳琮逸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陳主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葉陳杏玉 住○○市○○區○○街0段0000號卓陳杏梅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起訴狀及變更聲明狀內所載之聲明內容,有待確認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