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3號原 告 吳宗憲訴訟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原 告 吳莊煌
吳莊碧
吳宗霖吳寶琴
高燕然(Larry Kao)
高沛然(James Kao)
高浩然(Eric Kao)
高煥然被 告 吳叔靜
陳春成
李郭阿桃李昱杰李昱哲李昱亮李朝允李慧珠李子庭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110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編號 出處 應更正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主文第四項 被告李昱杰、李昱哲、李昱亮、李朝允、李慧珠、李子庭 被告李昱杰、李昱哲、李昱亮 2 主文第七項 第二項至第七項 第二項至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