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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紹祖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請求未具客觀交易價額,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估算,應認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