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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子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裕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