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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調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淑美被上訴人即被 告 程琪

胡智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