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長庚
黃長慶黃淑卿
黃淑雲黃淑浣劉金春住○○市○○區○○路○段00號2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阿坤等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8萬1,79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7,948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