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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財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蔡仲閔律師

楊一帆律師複 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陳興蓉律師被 告 A02

A03A04兼 共同訴訟代理人 A06被 告 A05訴訟代理人 葉庭瑜律師被 告 A09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複 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伊與被繼承人甲OO為夫妻,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OO已經死亡,法定財產制已然終止,而甲OO留有婚後財產,為此請求被告亦為甲OO之繼承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新台幣38,509,398元;被告辯稱原告與甲OO並非合法夫妻,無上開請求權可資行使,亦對甲OO所留遺產無繼承權存在,已提起另案主張與本件抗辯之同一事由請求確認原告對甲OO之繼承權不存在,已由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審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對該訴訟裁判聲明不服上訴中,全案尚未確定終結,因命在該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業告終結,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姚重珍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