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啟得
黃啟賢黃啟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建鴻等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本院命黃村雄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