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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 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被 告 周榮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3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