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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根在

張明娟張進森張進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24,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4,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