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張銀城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被 告 張美珠
張銀樹張銀詠張美雪張美燕葉湖葉建麟葉錫錦葉玉敏葉淑妙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珠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136,168 元。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法院職權,並不受當事人主張所拘束,經查,依原告提出之591 網頁資訊,原告起訴之借名登記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欲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888 萬元,而因系爭房地附近查無相似物件之實價登錄,本院衡以房地交易實務,實際成交行情應低於開價,但因現時不動產貸款利息低,不動產交易市場仍熱,且系爭房地具有大面積土地,為市場上受歡迎物件,原告雖主張以系爭房地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然本院認為系爭房地之價值應有8,000 萬元左右,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 元,原告已繳納136,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579,83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