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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吳秀琴

吳淑貞吳金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被 告 吳嘉煜

郭淑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宋嬅玲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魏意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之2編號7、附表三之1編號4、附表三之2編號4,關於「不動產坐落」欄中「桃園市八德區竹圍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八德區竹園段」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件承辦股純股法官現為毛松廷法官,其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至6月26日期間為出國請假狀態,其該段期間職務代理人為同法院陳炫谷法官,附此敘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爰應以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昕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