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莊美瑤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斌等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