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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曉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茹萍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