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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 廖秋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彩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980萬4,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3,492元;反訴部分為5,798萬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3,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