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 周採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秋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71萬3,000元,暨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將上開金額存入履保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㈢被上訴人應同意上訴人向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第一項所示履保專戶內之款項9,901萬7,999元及利息。㈣被上訴人應自110年6月8日起至給付第一項金額之日止,給付第一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日給付上訴人2萬6,5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億3,373萬999元(計算式:3,471萬3,000元+9,901萬7,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萬7,6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