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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 告 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麗紅被 告 謝紹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由呂麗紅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關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訴訟,是由張豐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名義代理原告起訴,然張豐堂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57號裁定,於本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58號,現以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確定前,暫時不得行使原告之董事職權,則身為無訴訟能力人的原告,起訴未經合法代理,而張豐堂是不是原告的董事、有沒有原告的法定代理權,業經另案提起訴訟,本院據此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於該他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該他案訴訟固然尚未終結,然原告業已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改選董事、監察人,其董事長現為呂麗紅(見原告113年4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年2月10日修正後之公司章程、111年2月1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張智能、呂麗紅、張豐堂於111年1月27日簽署之股東同意書、原告114年6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4年5月26日修正後之公司章程、114年5月26日股東常會議事錄,附於本院個資卷),則前述裁定停止訴訟之事由已經消滅,自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命呂麗紅承受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