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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駿鳴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啟超被 告 馬佩華即馬韶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