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 告 黃啟明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
羅云瑄律師被 告 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兼法定代理人 許純毓被 告 黃銘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