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 告 黃啟明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
羅云瑄律師被 告 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兼法定代理人 許純毓被 告 黃銘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黃建復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2萬8,95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47萬6,319元為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如以新臺幣1,042萬8,9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伊於民國92年間與訴外人潘政聰、陳衍吟(下合稱潘政聰等
人)合夥經營「信安護理之家」,信安護理之家所有之房地及合夥權利比例,由伊與潘政聰等人各50%,又伊為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慶護理之家(下稱大慶護理之家)營業所有房地(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及所坐落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合夥權利比例25%之合夥人,自103年5月14日起與潘政聰等人、訴外人黃興富(由被告黃銘宏出名登記為合夥權利人)、潘政芳、潘佩君合夥經營大慶護理之家(股權比例分別為40%、25%、5%、5%),為簡化信安護理之家及大慶護理之家盈餘之分配,伊與潘政聰等人、黃興富、潘政芳、潘佩君於103年11月26日簽立契約書,約定於103年12月12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之期間,將伊所有信安護理之家50%股權,及潘政聰等人、潘政芳、潘佩君所有大慶護理之家50%股權互相出租予對方,交換上開兩家合夥事業經營權並自負盈虧(下稱系爭協議),是伊現為大慶護理之家75%股權之合夥人,被告許純毓及黃銘宏則均為大慶護理之家實際管理及經營之人。
㈡伊於黃興富生前,彼此基於家族兄弟情感故特別約定,於103
年12月至106年12月期間,由伊領取大慶護理之家50%之盈餘數額,黃興富死後,伊於107年1月至108年4月期間,兩造合意恢復以前開股權交換協議後之75%比例領取盈餘數額(已扣除大慶護理之家應負擔之貸款數額,下稱系爭合意),然自108年5月至111年5月期間之合夥利潤,被告未如數給付。
而依照被告所提大慶護理之家於108年5月至110年12月期間之帳冊資料所示之盈餘數額雖為新臺幣(下同)3,232萬5,256元,然應加計任職人員薪資浮報及不正當調薪(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以員工福利金為由而未入帳之收入(即如附表二記載「未入帳」部分)、非執行合夥事業必要費用(含大慶護理之家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費2萬元、委任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費15萬元),另加計111年1月至111年5月總盈餘505萬820元(兩造同意以108年5月至110年12月期間伊得請求之平均月盈餘計算),再以伊得分配之75%計算,數額應為2,494萬2,895元,另扣除被告已給付之788萬6,877元、192萬8,008元及469萬9,054元,伊尚得請求1,042萬8,956元。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79條之法律關係
,對被告請求連帶給付前開款項,併依民法第676條、第677條、第680條準用第541條第1項合夥之規定,及系爭合意等法律關係,對大慶護理之家、黃銘宏請求連帶給付前開款項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42萬8,9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信安護理之家及大慶護理之家之房地實際上係由黃興富買受後登記予原告所有,原告並無支付價款及就上開事業有所出資,而黃興富因感念與原告間兄弟情誼,將每月所分得盈餘之50%贈與原告,原告並非大慶護理之家合夥人,且信安護理之家及大慶護理之家所有不動產登記權利比例,與合夥人及合夥權利無關;又黃興富與潘政聰前達成系爭協議,約定黃興富於103年12月起取得大慶護理之家全部經營權,各自負擔盈虧,黃興富嗣將大慶護理之家交由黃銘宏經營,並指示將每月所得盈虧扣除房地貸款後淨額之50%交付原告,黃興富過世後,原告與黃興富之繼承人約定自107年1月起至000年0月間,原告每月可分得之利益提高至75%,且不再分擔信安護理之家房地貸款,作為原告不請求黃興富移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同區公西段16地號土地之代物清償協議(下稱系爭代物清償協議),然原告嗣主張系爭代物清償協議不存在,並經鈞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1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等事件判決原告勝訴,是原告得以收受大慶護理之家淨盈餘75%之基礎即不存在,應回復至黃興富過世即106年12月前之盈餘分配比例之計算方式(即原告應分得每月盈餘扣除貸款後之50%),是原告於107年1月至000年0月間所溢領之568萬2,110元,應於本件其得請求之數額中扣除。
㈡關於原告所稱未入帳之住民費用部分,大慶護理之家均將之作為員工福利金及獎金用途;關於任職人員薪資浮報及不正當調薪部分,許純毓、黃銘宏、黃怡靜、黃煒婷、劉忠樂及連秋雲均有實際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故支領薪資,並依照其等工作內容及年度考核結果予以調薪;關於非執行合夥事業必要費用部分,乃本事件委任律師之費用,及訴外人程琪婷擔任護理師期間疑似違反新進人員工作規範,委請律師對其寄發律師函之費用。原告空言否認此等支出之合理性,於法無據。
㈢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㈠大慶護理之家108年5月至110年12月帳冊內容所示盈餘數額為
3,232萬5,256元(詳如本院卷一第204頁表格所示,不含其中有無扣除貸款之記載)。
㈡大慶護理之家於107年1月至000年00月間,每月應負擔信安護理之家貸款之數額,詳如本院卷一第107-108頁所示。
㈢大慶護理之家於107年1月至108年4月、108年11月,帳冊內均
有將貸款負擔列計為扣項,108 年5 月至108 年10月,帳冊內雖有將貸款負擔列計為扣項,但事後已將此筆金錢補回,故實際上帳冊未將貸款列為扣項。
㈣於107 年1 月以前,原告收受大慶護理之家之盈餘,計算方
式為盈餘(已扣除大慶護理之家應負擔貸款)之50%數額,1
07 年1 月至108 年4 月,原告收受盈餘之計算方式為盈餘(已扣除大慶護理之家應負擔貸款)之75 %數額。
㈤原告本件得請求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之盈餘數額,
應扣除被告已給付之788 萬6,877元、192 萬8,008元及469萬9,054元。
㈥關於原告得請求大慶護理之家於111 年1 月至111 年5 月期
間之盈餘,兩造同意以本院所認定「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原告得請求之平均月盈餘數額,作為計算依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得依「系爭合意」之法律關係向大慶護理之家請求給付盈餘:
1.經查,兩造對於於107 年1 月以前,原告收受大慶護理之家之盈餘,客觀上計算方式為盈餘(已扣除大慶護理之家應負擔貸款)之50%數額,107 年1 月至108 年4 月,原告收受盈餘之計算方式為盈餘(已扣除大慶護理之家應負擔貸款)之75 %數額(即系爭合意)等情,均表同意(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㈣所示),可見原告與大慶護理之家長期以來均以前開方式分配盈餘,彼此並無意見,是關於此等盈餘計算及分配方式,原告與大慶護理之家間應至少存有默示合意之法律關係,是本件原告請求108 年5 月至000 年0 月間大慶護理之家所應分配之盈餘數額,如無證據證明雙方嗣後有變更合意內容之情形,即應以系爭合意為計算方式,首堪認定。
2.雖被告辯稱其係以系爭代物清償協議存在為前提,始允諾原告收受大慶護理之家盈餘之計算方式為系爭合意等語,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1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等卷宗,該案中就黃銘宏對原告主張系爭代物清償協議存在部分,業經認定無理由確定一節,有該等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61-71頁),本院認此部分爭議,該案與本件當事人相同,此一重要爭點業經雙方當事人於該案認真攻防,是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結果,於本件應有爭點效。則系爭代物清償協議自始既不存在,則被告執此作為變更系爭合意之理由,並據以主張原告於107年1月至000年0月間所溢領之568萬2,110元,應於本件其得請求之數額中扣除等情,均屬無據。
3.從而,本件原告請求108 年5 月至000 年0 月間大慶護理之家所應分配之盈餘數額,應以系爭合意為計算方式,則其另以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合夥關係對大慶護理之家為同一請求部分是否有理,本院即無庸另為審酌。另本件關於原告所請求盈餘分配之給付義務人為大慶護理之家,縱尚未給付,許純毓、黃銘宏均非侵害原告權利之實際行為人,亦無受有任何利益可言;且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合意亦存於原告及黃銘宏之間,及黃銘宏同意代大慶護理之家給付合夥盈餘等情,是原告另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許純毓、黃銘宏給付盈餘,併依合夥及系爭合意之法律關係對黃銘宏為同一請求部分,均屬無據,併此指明。
㈡原告得請求大慶護理之家給付盈餘之數額為何?
1.「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部分本件依照大慶護理之家所提出之帳冊資料記載,於108 年5月至110 年12月期間之盈餘數額為3,232萬5,256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如前開不爭執事項㈠所載),茲就原告所質疑應加入盈餘數額之項目有無理由,判斷如下:
⑴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任職人員薪資浮報及不正當調薪部分①雖原告質疑如附表一所示人員未實際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等
語,惟參以證人連秋雲證稱:我從109年11月開始在大慶護理之家擔任執行長工作,工作內容有評鑑、督考、疫情時作戰計畫擬定、卓越計畫擬定、機構文書處理等,另外所有護理人員、照服員及外勞都是我面試的,員工每月班表是許純毓排好之後拿給我看,由我做最後的確認,護理之家員工上下班都用指紋方式打卡,但我是責任制,不用打卡,我一開始月薪是2萬元,後來時疫情期間人力短缺,很多人不願意繼續工作,我就親力親為到大慶護理之家做護理師及指導新人工作,老闆黃銘宏就在000年0月間幫我調薪至5萬元,薪資是用現金跟黃怡淨領取,領取時會簽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62-366頁),證人許純毓證稱:我在97年間任職於松林長照中心的護理師,於100、101年間升職為松林長照中心主任,負責評鑑的事情,後來大慶護理之家評鑑一年多都沒通過,會影響後續補助的申請,故黃銘宏自103年起聘請我擔任大慶護理之家的負責人,我一開始的月薪是5萬5,000元,黃銘宏看評鑑成績逐年調整我的薪資。護理之家的老闆是黃銘宏,下面就是連秋雲,他是執行長,負責評鑑、護理師及員工面試工作,黃怡淨從105年底開始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工作內容包含作帳及薪資發放等行政及照服員工作,劉忠樂、黃煒婷原本任職於松林護理之家,因為109年疫情期間人力不足,有調到大慶護理之家支援,後來直接調任大慶護理之家任職,劉忠樂是照服員及司機,負責拿藥及修繕工作,黃煒婷有照服員及廚師資格,也會幫忙評鑑;員工上下班都需要打卡,班表是我每個月月底排定後,再給連秋雲看過;大慶護理之家每年的3、6、9、12月會作員工自評,結果送到我這裡,我也會製作員工考核結果後,送給連秋雲及黃銘宏決定是否調薪,000年0月間疫情期間人手不足,我們都要下去當照服員,黃煒婷工作量增加,且黃煒婷在000年月間取得廚師執照,又增加評鑑行政工作,故予以調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11-416頁),證人黃怡淨證稱:我於105年間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擔任行政及照服員工作,並且簽立有勞動契約,每月薪資3萬元,員工的薪資計算及發放事宜由我負責,前陣子疫情期間導致業務量加重,我有協助完成評鑑及業務督考,故薪資逐年調升,目前是每月5萬元,員工的薪資調整是透過考核後,由連秋雲及黃銘宏決定調薪與否,員工領取薪資時會在薪資條上簽收,回條由我保管;黃銘宏是老闆,他會在大慶護理之家巡視,每月有領取薪資,連秋雲及許純毓是大慶護理之家的執行長及主任,劉忠樂是照服員,黃煒婷負責廚房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50-462頁),證人劉忠樂證稱:我在108年至109年8月、111年9月迄今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職稱是照服員及駕駛,工作時間是早上8時至下午5時,工作內容包含陪伴老人家做活動、接送門診就醫,及負責大慶護理之家所有硬體及水電維修,我們的職務班表會預先排定,月底的時候護理之家會調查下個月要休假的日數,然後在當月底公布次月班表,並貼在公佈欄讓大家知道;我最初任職大慶護理之家月薪是3萬元,在108年間我有去考照服員執照,並申請勞工輔導委員會補助18個月,每月補助6,000元,是每月薪資約調升至為3萬6,000元,但後來補助沒有了,我跟連秋雲反應薪水不夠工作量又大,所以他幫我調薪至4萬5,000元,我們薪水都是領現金,領取的時候會在簽收單上簽名。連秋雲是大慶護理之家及松林護理之家的主管,算是執行長,我在大慶護理之家有看到他在工作,黃煒婷我從109年迄今都有在大慶護理之家看到他在工作,但工作內容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4-336、338頁),證人黃煒婷證稱:我於108年間在松林護理之家任職,後來因為疫情導致人力短缺,我就從109年3月起正式調職到大慶護理之家任職迄今,職稱都是照服員,上下班都用指紋辨識打卡,我的工作內容是文書處理、住民日常照護、折衣服、掃地、協助住民回診,我們在月底的時候會跟主管排假,再由主管排班後,將下個月的班表在公佈欄公告;我一開始在松林護理之家月薪為3萬元,因為疫情導致人力短缺,我的工作量加重,而且我有取得廚師執照,有在廚房幫忙,所以主管有逐步幫我調薪,另外大慶護理之家的評鑑良好,員工也有一起調薪,現在我的月薪是4萬5,000元,我們的薪水都是拿現金,領取時會在薪資條上簽名。連秋雲是大慶護理之家的執行長,會來這裡查看文書,劉忠樂的工作內容是做硬體及器材修繕、帶住民門診及協助採購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40-344頁)。
②互核前開證人之證詞內容,對於黃銘宏為大慶護理之家實際
負責人,具有人事及獎懲決定權,連秋雲為大慶護理之家執行長,負責評鑑、督考及員工面試工作,許純毓為大慶護理之家登記負責人,負責主任職務,工作內容為評鑑及員工班表排定事宜,黃怡淨負責護理之家帳務、薪資發放等行政及照服員工作,劉忠樂為照服員及駕駛,工作內容包含接送住民門診就醫、負責維修硬體設備及採購事宜,黃煒婷為照服員並具有廚師資格,負責評鑑、文書、雜務及廚房工作等情,大致相符,若非其等有任職之事實,應難做出如此相應之陳述,且就許純毓、黃怡淨、黃煒婷及劉忠樂部分,確有與大慶護理之家分別於103年5月16日、105年12月28日、109年3月1日及111年9月18日簽定之勞動契約為憑(見本院卷四第
423、431-433、441-443、435-439頁),而黃煒婷及劉忠樂於任職期間,亦有排班之班表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89-211頁),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每月應領取薪資,均有於薪資單上簽名以示領取之情形(見本院卷四第223-253、255-2
85、287-301),本院勾稽前開證據資料,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應均有實際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之事實,其等按月領取大慶護理之家所發放之報酬,應為合法,原告就此所為之質疑,實屬無據。
③再者,就原告另質疑如附表一各欄位中記載「異常調薪」部
分,按雇主對勞工所為之績效考核或懲處,乃雇主之人事權,係基於雇主的領導權、組織權及企業經營必要性,得對於勞工之行為加以考核、懲處,應承認雇主本於其專業有一定之裁量權限與判斷餘地,惟不得有逾越權限或權利濫用等情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照前開證人之證詞,其等調薪之原因多為雇主考核之結果及工作量增加等原因,此等考核權及加薪決定,揆諸上開見解,本屬雇主具有裁量及判斷餘地之人事權限,本院認連秋雲自109年11月開始任職於大慶護理之家執行長,於該月開始支薪,為事理之常,且其於最初任職之6個月期間僅領取每月2萬元之薪資,則大慶護理之家於110年5月開始為其調薪至每月5萬元,尚屬一般主管職務之支薪水平;而許純毓、黃怡淨及黃煒婷分別於103年間、105年、000年0月間開始任職於護理之家,以其等於大慶護理之家任職期間有相當時日、工作質量非微等情觀之,許純毓、黃怡淨及黃煒婷分別於108年4月、108年4月、109年11月所為增加數千元(3,000元至8,000元)之調薪程度,應為合理之雇主加薪範疇,並無不當,原告主張此等部分為異常調薪,僅屬主觀臆測之詞,不足採信。又原告所質疑劉忠樂於109年3月所領取之薪資有退還予大慶護理之家部分,依照證人黃怡淨之證稱,為疫情趨緩後,劉忠樂返回松林護理之家工作,並退還大慶護理之家薪資(見本院卷四第457頁),且此部分應屬減少大慶護理之家支出、增加可分配盈餘之事,對原告而言並無不利,原告就此部分提出質疑,應無實益。
④從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有薪資浮報及不正當調薪
情形,故此部分薪資支出應計入大慶護理之家可分配之盈餘數額等語,即不足採。
⑵關於如附表二所示「未入帳」住民費用部分①查大慶護理之家之住民費用中,有如附表一各月份「未入帳
」欄位所示之金額未計入帳內收入一節,業據被告提出各住民之逐月估價單為憑(見本院卷三第551-621頁)。而被告辯稱該等住民費用未入帳之原因乃作為員工福利金(含員工旅遊及餐點支出)及獎金發放之用等語,就前者部分,有被告所提之旅客收費明細表及統一發票可參,且為原告於審理時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78頁),此部分支出原因,應為真實。
②就後者部分,觀諸被告所提出之員工簽收領據當中,確有記
載「獎金」、「季獎金」等支出項目之記載(員工福利金支出憑證及員工領據,見本院卷三第625-685頁),雖原告質疑此等獎金有無實際發放一節,然參以證人連秋雲證稱:我有領取過大慶護理之家發放的季獎金及三節獎金,另外每週二會舉辦員工快樂餐會,且護理之家會不定期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有時候一年會有3、4次,我也有參加過,費用是由護理之家支付,另於109年間護理之家開始提撥員工福利金,發放方式是由我及主管對員工考核,若有達到85分,就會送請老闆黃銘宏決定是否核發福利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63-364、368-369頁)、證人許純毓證稱:109年疫情期間,外籍照服員都吵著要回家,為了留住他們,我有向連秋雲建議是否增加福利,後來決定不定期發放福利金及加菜金,我有拿過幾次,都是現金,我有在簽收單上簽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17-418頁)、證人黃怡淨證稱:員工福利金是主管決定,大約於疫情前後開始發放,福利金來源是從住民服務費中提撥,福利金發放的標準是透過考核的結果,並以現金發放,這些支出雖然沒有入帳於帳冊內,但都有依照單據如實核銷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58-460頁)、證人劉忠樂證稱:大慶護理之家有給員工福利金,疫情期間上班的人都有給獎金,我有領過一次1萬2,000元的現金,並於員工領據中簽名,另外大慶護理之家每月或每三個月會舉辦員工餐會,也有抽獎活動,都是由護理之家買單,我們不用出錢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5-336頁)、證人劉煒婷證稱:我有領過大慶護理之家發放的福利金,每次數千元,所有員工會一起發放,我們會簽立領據,護理之家也有舉辦過餐會,每月或幾個月一次,費用由護理之家負擔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41頁)。本院認前開證人對於大慶護理之家曾給予員工之福利內容(含餐會、旅遊及獎金等)所述大致相符,且關於獎金領取部分,亦有各別員工收受領據可佐,其等之證稱,應屬可信。
③從而,大慶護理之家雖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住民費用未計入帳
冊收入項目,然此等營收應有作為員工餐費、旅遊費及獎金等福利之用,是原告主張此等收入應計入盈餘數額中,即屬無據。
⑶關於非執行合夥事業必要費用部分
查原告質疑大慶護理之家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費2萬元、委任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費15萬元等,非屬必要非用等語,就前者部分,本院認此乃大慶護理之家因所屬員工程琪婷於任職期間,因疑似違反新進人員工作規範而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所支出之費用(見本院卷二第317-321頁),此部分應屬大慶護理之家經營事業而委請律師處理法律事務之合理費用,原告主張此筆費用支出不當,應非可採;就後者部分,乃大慶護理之家委任律師處理本件訴訟所支出之費用,本院認兩造就盈餘之給付及分配方式,因有爭議故為本件訴訟,雙方利益及地位互異,而本件訴訟結果原告之請求獲全部勝訴(詳如後述),並非無端濫訴,若欲令其共同負擔此筆律師費用支出,恐非事理之平,是此部分15萬元支出應予刪除, 納入大慶護理之家盈餘範圍,據以計算原告得分配之數額。
⑷綜上,大慶護理之家於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之帳載
盈餘3,232萬5,256元(見前開三、不爭執事項㈠),應加計非執行合夥事業必要支出之律師費15萬元(計算式:3,232萬5,256元+15萬元),為3,247萬5,256元;又大慶護理之家於108年5月至108年10月期間,每月應支出貸款費用11萬5,204元,共計69萬1,224元,尚未於帳冊內列為支出扣項(見前開三、不爭執事項㈢),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同意就此部分支出於盈餘中扣除(見本院卷五第35頁),是大慶護理之家於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可分配盈餘應為3,178萬4,032元(計算式:3,247萬5,256元-69萬1,224元);再以系爭合意所約定之75%比例計算,原告得領取之盈餘數額為2,383萬8,024元(計算式:3,178萬4,032元×75%)。
2.「111 年1 月至111 年5 月」期間部分查兩造均同意關於原告得請求大慶護理之家給付「111 年1月至111 年5 月」期間(共5個月)盈餘數額,以本院所認定「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共32個月),原告得請求之平均月盈餘數額作為計算依據(見前開三、不爭執事項㈥),則原告於「108 年5 月至110 年12月」期間得請求之平均月盈餘數額為74萬4,938元(計算式:2,383萬8,024元÷32,元以下4捨5入),以此計算原告得請求「111 年1月至111 年5 月」期間之盈餘為372萬4,690元(計算式:74萬4,938元×5)。
3.綜此,原告得請求大慶護理之家給付108 年5 月至111 年5月期間之盈餘數額應為2,756萬2,714元(計算式:2,383萬8,024元+372萬4,690元),另扣除大慶護理之家已給付予原告之788 萬6,877元、192 萬8,008元及469萬9,054元(見前開三、不爭執事項㈤),原告尚得請求之數額應為1,304萬8,775元(計算式:2,756萬2,714元-788 萬6,877元-192 萬8,008元-469萬9,054元),是本件原告僅請求1,042萬8,956元,應得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意之法律關係,請求大慶護理之家給付1,042萬8,9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7日(見本院調解卷第221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原告及大慶護理之家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附表一:
編號1:許純毓 107 108年 109年 110年 月份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1月 62,000 59,850 62,000 60,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2月 62,000 59,850 62,000 60,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3月 62,000 59,850 62,000 60,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4月 62,000 59,850 70,000 (爭執異常調薪)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5月 62,000 59,850 70,000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6月 62,000 59,850 70,000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7月 62,000 59,850 70,000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8月 62,000 59,850 70,000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9月 62,000 59,850 70,000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10月 62,000 59,850 70,000 68,350 70,000 68,350 75,000 73,240 11月 62,000 59,570 70,000 68,350 75,000 (爭執異常調薪) 73,350 75,000 73,240 12月 62,000 60,400 70,000 68,350 75,000 73,350 75,000 73,240 合計 718,470 796,200 830,200 878,880
編號2:黃怡淨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月份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1月 35,000 34,230 35,000 33,910 40,000 38,910 45,000 43,240 2月 35,000 34,230 35,000 33,910 40,000 38,910 45,000 43,240 3月 35,000 34,230 35,000 33,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4月 35,000 34,230 38,000 (爭執異常調薪) 36,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5月 35,000 34,230 38,000 36,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6月 35,000 34,230 38,000 36,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7月 35,000 33,940 38,000 36,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8月 35,000 33,940 40,000 38,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9月 35,000 33,940 40,000 38,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10月 35,000 33,940 40,000 38,910 40,000 38,560 45,000 43,240 11月 35,000 33,940 40,000 38,910 45,000(爭執異常調薪) 43,560 50,000 48,240 12月 35,000 33,940 40,000 38,910 45,000 43,350 50,000 48,240 合計 409,020 473,210 528,880
編號3:黃煒婷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月份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薪資 扣勞健保後 1月 40,000 40,000 2月 40,000 40,000 3月 30,000 40,000 40,000 4月 30,000 40,000 40,000 5月 30,000 40,000 40,000 6月 30,000 40,000 40,000 7月 30,000 40,000 40,000 8月 22,400 30,000 40,000 40,000 9月 35,000 40,000 40,000 10月 35,000 40,000 40,000 11月 40,000 (爭執異常調薪) 45,000 44,420 12月 40,000 45,000 44,310 合計 330,000 488,730
編號4:黃銘宏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月份 薪資 薪資 薪資 薪資 1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2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3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4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5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7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8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9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10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11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12月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合計 720,000 720,000 720,000 720,000
編號5:劉忠樂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月份 薪資 薪資 薪資 薪資 1月 30,000 2月 30,000 3月 30,000 4月 30,000 30,000 5月 30,000 30,000 6月 30,000 30,000 7月 30,000 30,000 8月 30,000 30,000 9月 30,000 退還30,000(爭執退還原因) 10月 30,000 11月 30,000 12月 30,000 合計 270,000 210,000
編號6:連秋雲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月份 薪資 薪資 薪資 薪資 扣勞健保後 1月 20,000 20,000 2月 20,000 20,000 3月 20,000 20,000 4月 20,000 20,000 5月 50,000 (爭執異常調薪) 50,000 6月 50,000 50,000 7月 50,000 50,000 8月 50,000 50,000 9月 50,000 50,000 10月 50,000 50,000 11月 20,000(爭執異常調薪) 50,000 49,420 12月 20,000 50,000 49,310 合計 40,000 478,730附表二:
編號 住民姓名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原卷內表格編號 1 陳良美 (109年度) 43,320 41,975 41,250 41,350 42,860 43,255 42,800 42,720 43,580 未入帳 43,700 42,640 附表1-3 編號80 2 黃寶花 (109年度) 48,200 44,300 37,500 39,375 40,995 39,000 39,000 39,600 39,000 未入帳 39,000 附表1-3編號82 3 黃誠嘉 (109年度) 2,000 35,000 39,800 39,170 40,160 未入帳 15,440 附表1-3 編號83 4 何郁 (110年度) 39,820 36,000 36,000 36,470 36,000 36,700 未入帳 36,900 未入帳 37,969 36,849 37,039 36,849 36,849 附表1-4編號3 5 陳環 (110年度) 47,000 40,875 44,900 44,150 44,600 未入帳 44,360 45,820 44,670 45,340 44,670 45,070 附表1-4 編號4 6 陳良美 (110年度) 45,920 42,340 42,700 42,810 42,320 42,885 41,800 41,590 41,800 43,520 41,790 未入帳 43,400 附表1-4 編號40 7 黃寶花 (110年度) 39,620 39,000 未入帳 39,000 未入帳 39,620 未入帳 39,350 未入帳 39,000 39,120 36,500 37,000 37,120 37,000 37,000 附表1-4 編號48 8 黃誠嘉 (110年度) 38,880 38,279 37,800 40,040 未入帳 37,690 38,050 37,250 38,410 37,230 38,910 37,110 附表1-4 編號49 9 蔡中有 (110年度) 37,200 37,000 未入帳 37,219 37,860 未入帳 37,229 37,130 未入帳 37,270 附表1-4 編號51 10 蔡李素琴 (110年度) 42,480 40,000 未入帳 38,650 未入帳 38,340 39,500 38,280 37,420 39,230 39,230 未入帳 42,200 未入帳 41,780 未入帳 41,760 未入帳 附表1-4 編號58 11 林秀雄 (110年度) 41,190 38,150 38,690 38,709 38,050 38,000未入帳 38,220 17,788 編號1-4 編號94